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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书画产业研究基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精神,创立于2012年,经国家文化部门主管单位批准成立。 是由文化部,中国书画院,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高等院校和民族文化研究机构从事书画研究的人员,热心和有志于弘扬祖国书画艺术研究,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的,推进中国民族书画艺术研究和为民族书画艺术培养人才的国家一级机构。 基地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中国民族大团结与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为中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书画艺术,发扬中国民族的优良传统,从事书画、绘画、篆刻艺术的研究和创作,组织开展书法、绘画等文化艺术活动,繁荣民族书画事业,为新时期民族书画文艺繁荣作出奉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中国民族书画艺术领域的咨询、科研和教学活动,为建设和谐社会和弘扬民族文化服务。 一,主要业务范围: (一)主要在全国各民族间开展书画艺术的服务活动,并对外进行书画艺术的文化交流。 (二)主要任务: 1、为民族团结,积极开展作品交流,宣传组织学习书画理论和业务知识。 2、开展以祖国民族大团结为专题的书画创作活动。 3、开展各种民族书画培训,相互促进,进一步加深民族之间感情和向心力。 4、举办书画展览,进一步提高民族书画家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办好会刊及其他学术活动。办好协会会刊,为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研究与交流提供学术平台,反映书画艺术领域的最新动态。 6、弘扬我国各民族优秀的书画历史,得以增进各民族地区的文化交流,促进各民族相互之间的沟通,进行国内外书画交流。 7、为祖国民族大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发展,为祖国民族爱心慈善事业做贡献,组织书画服务活动。 二,加入会员 中国书画产业研究基地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凡从事书画艺术领域研究并具备一定教学和研究能力的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或研究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凡在中国书画艺术和学术领域从事教学与研究的人员,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热心和有志于弘扬中国书画艺术发展的并有一定艺术水平的海内外相关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由本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成为会员。 申请加入中国书画产业研究基地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意愿; (三)在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学术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书画产业研究基地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书画产业研究基地会的活动; (三)获得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书画产业研究基地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书画产业研究基地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书画产业研究基地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书画产业研究基地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国书画产业研究基地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组织管理制度 1.设立协委会,协委会为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协委会由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八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会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除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外,其他副会长、副秘书长均为聘用制。 2.协委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 (1)业务活动计划。 (2)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方案。 (4)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5)聘任和解聘副会长、副秘书长等职务。 (6)内部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 出席协委会的人数须为协委会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协委会工作由会长主持,协委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协委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出席会议的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成对等时,会长享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九条 协委会设会议记录,对所研究决定的问题作出记录,会议记录妥善保管,年终归档备查。 四、会长对协委会负责,并行使一下职权: 1、主持协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委会决议。 2、组织实施业务活动的计划。 3、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4、提议聘任和解聘本协会副职,内设机构负责人。 5、提议确定本协会从业人员,及工资、补助等报酬。 6、提议聘任或解聘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艺术指导、会员和书画师。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1.本单位经费来源 (1)举办单位或个人投资。 (2)政府资助。 (3)社会捐赠。 (4)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5)存款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2.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利不得分红。 3. 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资产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4.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六,程修改程序 1.修改或变更章程需经协委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2.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3.本单位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委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本单位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在终止清理期间不参与和开展任何业务及活动。 |